广东深圳,当地媒体披露一起职场性侵案件,一女员工跟老板一起出差谈业务,酒过三巡,醉倒后再次醒来,却发现自己在总经理的房间内,且全身赤裸且房间凌乱,怀疑遭受性侵,但是因为事发当时自己处于月经期,且对方失口否认,最终是因为隔壁房客提供了有力线索,将嫌疑人绳之以法。
据介绍,这件事情发生在2023年9月22日,新锐公司销售总监袁琳梅和总经理庄向凯为了重要业务出差,入住了一家酒店,他们的房间紧挨着。
当晚九点,两人和客户一起吃饭,酒量不佳的袁琳梅不胜酒力,很快醉倒在桌上。这场应酬仍在继续,结束时已经是晚上十一点左右。
庄向凯送走客户后,将失去意识的袁琳梅抱回了酒店。直到次日凌晨四点多,袁琳梅才在总经理的房间中醒来,全身赤裸,衣物散落一地,而庄向凯睡在隔壁床。
她模糊记得庄向凯似乎侵犯了她,但因当时她来着月经,身体上没有明显痕迹,无法确认自己是否被强奸。
2023年11月7日,庄向凯以涉嫌强奸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但是他始终不承认自己存在性侵违法行为,至多表示自己曾做过猥亵的动作。
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时,突然迎来转机,原来案件侦查过程中,一名住在隔壁房间的客人小高提供了关键证据:他录下了房间内的声音。
因为事发当天他刚好住在隔壁,发现有异常情况,所以他选择录音,在录音中,庄向凯的声音和袁琳梅无意识的呻吟成为重要证据,确定了庄向凯的罪行。最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庄向凯有期徒刑四年。
评论区中,ip号显示浙江的网友留言:为什么当时不报警,过去半月才报警,也有一种可能,双方谈不好,动机也不是很纯。
Ip号显示江苏的网友指出:女的当时全裸就应该怀疑不对,要去医院检查留底啊。还好是隔壁房客录音,不然也很难定罪!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件事情呢?
第一,有不少网友提出,所谓的关键证据录音不能做直接证据,因为女人声音可能是醉酒难受发出的,床移动的声音可能是把人拖到床上安顿时发出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直接证据的,比如,当事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或者直接的录音录像,可以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同时,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但是可以通过形成证据链的形式进行佐证!
在本案中,被害人袁某和嫌疑人庄某对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存在明显的分歧,但是被害人袁某客观上确实在庄某房间内,并且之前也处于醉酒状态。
同时,隔壁房客小高提供的虽然没有拍到房间内的具体情况(没有办法直接还原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但是侦查机关对涉事酒店进行排查,从时间、酒店格局、前后对应位置等,可以完全确定住客当天能录制的声音来源于案发房间。
而且,从双方的声音来看,嫌疑人庄某与被害人袁某确实发生过性关系。此时,因为之前也有证据表明被害人袁某处于醉酒的状态。
那么,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强奸罪了,要么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要么直接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并且,这里强行发生性关系通常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本案中,嫌疑人庄某称被害人袁某处于醉酒状态,不知、也不敢反抗了状况之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已经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即使认定嫌疑人庄某构成强奸罪证据确实不足,就像很多网友所说的,判猥亵罪更合适!
其实,区别于性侵行为,猥亵虽然也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但是它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也就是说,不管是强奸行为还是猥亵行为,均与性犯罪相关,且均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区别点可能在于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行为!
所以说,本案中即使考虑到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没有办法认定嫌疑人庄某构成强奸罪,因为嫌疑人庄某有承认已经实施过猥亵行为,那么也应该认定为猥亵罪!
此时,根据我国《刑法》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这个案例值得警醒,告诉大家不重要的会少跟领导出差,尤其是广大的女同胞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出差不喝酒,酒店要订的离远点不能靠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