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最近,网友以不同BGM恶搞歌手林俊杰,演唱会上表演《不死之身》的片段在短视频平台爆火,在各类的恶搞中,有网友配乐《红高粱模特队》《好汉歌》等,配上林俊杰演唱会的舞蹈片段,收获了不少流量和关注。
随后林俊杰在海外社交平台发布图文疑似回应:如果你只是想通过在表演片段上加上奇怪的音乐来获得快乐,下次请不要来我的演唱会。并通过关键话题词表达态度:“不好笑、不尊重”。(据12月6日新闻晨报)
部分恶搞视频截图
因为林俊杰这个回应语气算是比较强硬,很多之前开心玩恶搞的网友,感觉自己被怼了,十分不高兴,认为他开不起玩笑,没有娱乐精神,还很“专业”地点评说:“情商高一点的艺人已经开始跟着一起玩了。”说实话,“情商高”三个字,还真不是这么用的,情商高的表现,是懂得如何去尊重和理解他人,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和讨好。而尊重也好,理解也好,都是相互的,部分网友不能只要求别人情商高,对自己就无限宽容吧。
林俊杰国外社交账号发言截图
林俊杰有没有资格生气呢?当然是有的。据相关报道,他为了这一次的巡演,专门去韩国找老师进行编舞然后训练,可以说是非常重视,下了成本也下了功夫,据现场歌迷表示,很多歌曲的舞台设计、舞蹈动作都是与歌曲意境相呼应的,一看就是花了心思的。
但是各种换BGM的视频在社交平台上疯传,让“玩梗”成为了演唱会最热门的话题,甚至很多自媒体跟风恶搞,想尽一切办法去换BGM博取流量,无疑是破坏了舞台精心的设计,也让人无法再体会原本的用心。作为创作者,林俊杰会觉得被冒犯,会感到失望和愤怒,是非常正常的情绪。明星也是人,也会有特别认真,特别较真的时候,对自己的作品认真和较真,有错吗?
那些认为林俊杰开不起玩笑的网友,确实是在“娱乐至上”的社交平台氛围中浸淫久了,忽视了最起码的法律问题——未经他人许可和同意,随便换BGM恶搞和传播他人的演出视频,本身就已经侵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表演者同意,发布其表演内容,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如果视频未经演唱会主办方及表演者同意发布,可能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肖像权,属权利侵害。同时,恶搞配音也是基于已有的原创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和重新创作,如果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适度开玩笑不是不行,但开得没有了边界,甚至变成一些营销号的牟利手段,原创者觉得被冒犯,这就不是开玩笑了,而是实打实地侵权,林俊杰真的较真的话,是可以告的。
林俊杰巡演现场图 (来源:微博)
而且,林俊杰也不是没有告过。2021年,林俊杰就曾将视频博主“瓜瓜mars”以侵犯肖像权的名义告上法庭,该博主曾多次用AI换脸技术,将林俊杰的脸换到其他人身上做恶搞视频牟利。可见,林俊杰就是一个对侵权行为很在意,很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他这次能说出这样的话,一点也不奇怪。
当然,在当下的娱乐圈,懂得“自黑”好像应该是明星的必备技能。面对人多势众的吃瓜网友,很多明星都明白“太认真就输了”的道理,挨骂了就一笑而过,被玩梗就跟着一起玩,主打一个亲和幽默,不仅能在一波波娱乐化的“玩笑”中收获热度,还可能因为“玩得起”重塑形象,提升人气。
在这样一种氛围下,“玩不起”的林俊杰确实显得有些另类,会让一些习惯了嘻嘻哈哈的网友感到不适。不过,追星本来就是图个双向奔赴,三观一致,有人喜欢就会有人不喜欢,不开这种玩笑就不舒服的人,确实可以像林俊杰说的那样,“不要来我的演唱会了”,也没什么损失,对不对?
但很需要说清楚的一点是,侵权就是侵权,开玩笑不是侵权的遮羞布。“自黑”“黑红”确实是一种营销捷径,但也总有人不想走,明星可以有“自黑”的娱乐精神,但也有不愿意“自黑”的权利,但光靠“自黑”,肯定是出不了好作品的,有时候,遍地营销之术的“贵圈”,真的需要给作品多一点真诚,给对作品较真的人一条路走。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