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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卓被拐案能否成为审视拐骗罪契机

孙卓被拐案能否成为审视拐骗罪契机“我寻找了14年57天,又等待这个宣判,(总共)是16年零4天,这是我最年轻时候的青春,都耗在这个上面,我太想知道这个结果了。”10月13日,面对媒体镜头,孙海洋哽咽落泪了。

今天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龙拐骗儿童、吴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这起案件背后,有一段催人泪下的寻亲故事。2014年,以孙卓、符建涛为原型的电影《亲爱的》上映,让这起被拐案引发全社会关注。

拐骗儿童是最丑陋的罪行,人贩子为了一己之私利,行卑劣无耻之勾当,将儿童从父母怀抱无情夺走,造成残忍的“生离”。对于被拐骗的孩子来说,从此失去父爱母爱,失去亲人的关爱呵护,人生被完全改写;对家庭来说,原有的幸福温馨,随着孩子的突然失去而被剥夺,父母在以后漫长的岁月中饱受自责和痛苦折磨。

而对于社会来说,拐骗人口犯罪破坏家庭、扰乱秩序,是必须切除的毒瘤。法庭对每一起拐骗儿童罪依法重判重罚,是对呼唤严惩黑手、维护朴素正义观的呼应。

从法律上讲,拐骗儿童罪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予以重判。法律是时代的声音,司法是正义的底线。一个文明的国家,一个法治的社会,决不能容忍拐骗儿童这样野蛮的罪行,也一定会惩处肆无忌惮、欺凌弱小的不法分子。

此案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是关于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定性问题。这直接关系到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八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骗儿童犯罪,量刑幅度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卖”和“拐骗”,一字之差,刑罚差异的背后,是社会危害的立法考量:拐卖的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具体来说,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损害家庭利益,后者更多是侵犯儿童自身权益。从手段上看,拐骗儿童主要是采取诱骗等方式,拐卖儿童则采取绑架、收买、贩卖等行为。

从此次法院的宣判内容来看,支持的是拐骗儿童罪,证实了被告人吴某龙拐走儿童的事实,但没有提及其在拐走儿童后存在贩卖的行为。宣判结束后,孙海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判决结果,“拐骗”和“拐卖”应该量刑统一,下一步将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

实际上,近年来也有不少人建议从立法层面完善拐骗儿童罪,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就主张修法,她认为,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对个体、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相当的,二者在“拐走孩子”这一行为上没有区别。因此,她建议取消拐骗儿童罪、将拐骗儿童罪并入拐卖儿童罪之中。这需要法律界的进一步讨论。

在民事赔偿方面,此前孙海洋曾提出580万元赔偿诉求,此次法院判决的数额与之有较大差距。孙海洋也表示不能接受,“14年内寻找孩子的费用远远高于42万元”。孙海洋的代理律师也表示,接下来会收集证据,与孙海洋方商议后进行抗诉。

这些都是孙海洋作为受害者亲属的合法权利。一审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还有改变的空间。如果启动相关程序,法院会综合事实和法律再作判决。

另一名吴某光虽然没有拐骗儿童的罪行,但其为吴某龙提供藏匿便利、作假证包庇吴某龙等行为,是“为虎作伥”的罪恶,被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决二年半有期徒刑,不冤枉。

依法严惩是正义的回响,但不是正义的终点。还有很多孩子尚未找到回家的路,还有很多父亲和母亲在等待孩子回到身边,还有很多拐卖、拐骗儿童的罪恶有待查处。尽更大力气铁腕打拐,依法重判重罚人贩子,直至实现“天下无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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