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警方在线 微博发布警情通报,2023年9月14日,太原南站开往天津西站的G2610次列车上发生一起旅客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开展调查,调取了列车车厢监控视频、旅客拍摄的现场视频,收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
经查,2023年9月14日14时38分,旅客田某某(女)、张某某(男)夫妻及其女儿一行3人持G2610次列车二等座票从太原南站上车。14时48分,旅客聂某某 (女)持同日同次列车二等座票从太原南站上车后,发现自己的座位 (靠窗)上有一名男性旅客(张某某)。经沟通,张某某立即起身回到本人座位 (同排,靠过道)。其间,张某某未要求与聂某某换座,无霸座行为。16时29分,聂某某认为后座旅客田某某大声说话打扰其休息,从座位站起转身与田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指责,田某某用手拍打聂某某右胳膊。16时31分,聂某某用手机拍摄对方,手机被田某某打落。16时32分,田某某用手挥打聂某某,双方继而相互挥打抓挠。过程中,张某某有劝阻田某某和摁住聂某某双手的行为。乘警和列车工作人员及时到场进行劝解和开展初步调查。田某某、聂某某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到停止撕打持续时间2分52秒。列车终到天津西站后,案件移交天津西站派出所处理。经就医检查、伤情鉴定,聂某某、田某某身体均有不同程度手抓伤痕,均不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田某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田某某处七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张某某在劝阻过程中,有帮助田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与田某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情节较轻,到案后能主动如实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某处五百元罚款。聂某某殴打田某某的违法行为是在受到田某某殴打后实施的,情节特别轻微,到案后能主动认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聂某某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