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名叫朱宏奇的演员在某视频网站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原来,他曾为某金融平台拍摄了一系列短视频广告,其中他扮演了一个“网贷大哥”,四处叫人到该平台借15万元的备用金,用来升舱、住酒店、吃饭等。
这些广告被网友戏称为“5分钟忽悠欠款75万”,被认为是虚假、误导、诱导消费者负债消费的不良广告,遭到了多家权威媒体和网友的批评和抵制。
朱宏奇在入驻视频网站后,连发8条视频,自称因为拍摄这些广告而被网暴,声称自己只是按照甲方的要求演戏,不应该被追究责任,而应该去找广告公司和甲方。
他还说演员是弱势群体,只负责去演,不要胡乱去网暴谁。然而,他的这些言论并没有得到网友的同情和理解,反而引来了更多的质疑和指责。有人认为他在推卸责任,有人认为他在狡辩,有人认为他在无视法律和道德。
在开直播被网友围攻后,朱宏奇在8月8日深夜和8月9日凌晨连续发布了道歉视频,称自己反省了一下,确实接过很多不良广告,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挨骂也是应该的。他还表示以后再也不接这样的不良广告了,多些正能量的广告、正能量的影视剧作品。他还希望广大网友能够原谅他,并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朱宏奇的道歉视频是否能够平息舆论风波?他是否真的能够做到不再拍不良广告?他是否真的只是一个无辜的演员?对于这些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他是真心悔过,应该给他一个机会;有人认为他是被逼无奈才道歉,并没有真正意识到错误;有人认为他是一个有责任感、有担当、有良知的演员;有人认为他是一个无耻、无底线、无原则的演员。
据了解,朱宏奇除了拍摄网贷广告外,还曾扮演过各种专家,在其他产品的广告中做推荐、证明。例如,在一个前列腺治疗仪的广告中,朱宏奇扮演了该治疗仪生产厂家的技术开发顾问;在另一个眼贴广告中,朱宏奇又成了眼贴专家。这些广告也被指出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朱宏奇作为广告代言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也要对消费者的权益负责,不能以演员的身份来逃避责任。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如果有消费者在看到朱宏奇的广告后,受到误导,购买使用相关产品受到损害,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朱宏奇拍摄的不良广告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和声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风气。他的道歉是否能够挽回信任和尊重,还需要看他以后的行动和表现。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告主、广告公司和监管部门能够加强自律和监管,杜绝不良广告的出现,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