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学生小周(化名)自称和女子见面后没发生关系,而是付了100元路费将其打发走,3个月后被警方按卖淫嫖娼治安拘留。
“我说我没有发生关系,咋能让我坐两天”小周称办案民警做笔录过程中说——“如果‘安排’弟兄一人拿1000块钱,不会留下档案,也不影响我上学。”
>>>与女子见面后反悔
以没看上为由拒绝发生关系,微信付100元打发走
“我们是在陌陌上认识的,她姓王,主动加的我,但具体她是哪里的人不知道,看上去有40岁左右。”
7月14日,22岁小周回忆说,事发8个月前,他开车与这名女子约好在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城郊乡见面。
“去年11月16日晚,我当时知道她是卖淫的,我见她只是出于好奇,我以为她不会来找我的,我给她发送了位置,没想到她真来了。我把车停在大街路边嘛,她来见面之后,我想到这样做不对,是违法的,便以没有看上她为理由拒绝她了,我用微信付了100元打发她走了。”
>>>按民警意思做笔录
“让我说是在小卡片上认识,搞价100元发生关系”
小周没想到3个月之后,南召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民警会给他打电话。
“今年2月12号下午我就去了,配合民警调查,我确实没有犯过啥事。两个民警,其中一位姓张,把我领到派出所一个小屋子里,两人对我说‘你这个事要说大也不大,但派出所要想罚你,也可以让你进去坐两天’我说我没有发生关系,没有违法呀?民警说这是他们的权力,还说‘你要承认你俩发生关系,就属于给我们帮忙了,让我们减少工作了,你最好‘安排’一下派出所的弟兄’。”
小周告诉记者,“民警说的‘安排’就是贿赂他们。说这样可以象征性的罚500元,也不会留下档案,也不影响我上学。我说我没有钱‘安排’,事实咋样,我就咋说。”
小周称自己受到一个佩戴警号的民警持电警棍威逼只能就范。
“当时私下里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给我录了第一份口供,他们让我说是在小卡片上认识这个女的,商定是400元,但见面之后搞价搞到100元,他们让我说发生了关系。”
小周表示民警暗示他,“说如果‘安排’弟兄一人拿1000块钱,他们只罚500元。我说这会关我,我拿不出来钱,就没有给。”
>>>当晚做第二份笔录
虽然未发生性关系但符合卖淫嫖娼被行政拘留5天
小周感觉自己被涮了,“我想着录完口供就能放我走,罚点钱别记录在案就行,但之后不仅没放,还给我关到派出所里,当晚又做了正式的口供,是在摄像头下面,我不害怕被打了。”
小周称自己没和女子发生性关系,“我说出我和她是在微信上认识,而且是我拒绝和她发生关系,但第二天,他们以第二份口供为证据处罚了我,说我虽然没有发生关系,但是符合卖淫嫖娼,最后行政拘留5天,但没有罚款。”
小周表示:“我被关5天出来后咨询律师,说只要我主动不发生关系,或者在发生关系之前被民警抓获,是主观意识之内的原因不发生关系,就不会构成卖淫嫖娼。”
>>>质疑民警办案程序
向警务督察投诉,疑辅警穿已故民警警服询问办案
2023年3月20日,小周向南召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我认为我不构成卖淫嫖娼,而且民警办案程序有问题。当时做笔录进办案室的是一位民警和一位辅警。按照法律规定,正常询问必须是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权的民警询问才有效,另一位佩戴警号的辅警可能是穿了另一位民警的警服,我去派出所里偷拍了这位辅警的图片。”
“我提出行政复议需要派出所反向举证,但复议机关却问我要证据。”小周向记者提供了他与南召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民警的通话记录,“我把佩戴083734警号的图片上传给他们,督察大队答复说调取了监控视频,说083734是个假警号,说这个是一位已故民警的警号,他是辅警,已经戴了一个多月了。”
>>>行政复议决定书
构成卖淫嫖娼应从轻处罚,维持警方行政处罚决定
5月11日,南召县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现查明,2月10日,被申请人(南召县公安局)传唤涉嫌卖淫的女子,经询问,女子供述曾与她发生性交易的涉嫌嫖娼人员多人中包括申请人(小周),且女子提供了与申请人开展性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
2月12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经询问,申请人承认通过招嫖小纸片联系女子,谈好价格为400元后约定交易地点,到交易地点见面后因嫌女方与照片上不一样,未发生两性关系,给了女方100元打发其走人。
2月13日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对其卖淫嫖娼行为拟给予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拘5日的处罚。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与女子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申请人处以行拘5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遂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复议机关回复中把两份自相矛盾的笔录各采纳一半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小周认为复议机关引用派出所提供的证词,“这是自相矛盾的,他们干了一件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事。”
小周向记者解释说:“因为第一次笔录,他们教我说是在小卡片上认识的,并且发生了关系。后面处罚我的时候是依据第二份笔录,我是说在微信上认识,没有发生关系,复议机关给我回复中说我们是在小卡片上认识的,竟然把这两份自相矛盾的笔录各采纳一半。第一份笔录小卡片的说法应该是派出所提供的,复议机关不可能知道这个,复议机关把这两份口供‘综合’到一起。”
>>>已影响到个人前程
22岁大四学生因卖淫嫖娼未遂已被迫延期一年毕业
谈及3个月后案发,小周表示:“民警应该也找她调查了,发现有微信转账记录,因为当时我给她微信转过100块钱路费。”
小周强调,“派出所能联系到这个女的,民警也认同我俩没有发生关系,因为行政处罚通知书上写的就是没有发生关系。”
小周称此事对个人影响不小,“我是2000年9月出生,在某大学上大四,本来今年要毕业,因为这个事,现在被迫延期一年。”
>>>记者求证当地警方
警务督察:恕难告知;派出所长:这个事我还不知道
7月1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南召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询问是否有小周反映的情况,负责与小周对接调查的警官答复称:“案件问题,需要带着相关手续与我们宣传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我作为督查人员,案件问题我们没有权力涉及。”
记者询问对于小周的投诉,警务督察部门是否有调查结论,这位警官仍表示需要与宣传部门沟通,“恕难告知,我们有规定,接受采访需要经过宣传部门,麻烦你理解一下,我们个人不能私自接受媒体采访。”
记者致电南召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求证小周反映的情况。“我这会正忙着,你了解情况,到我们现场来,你说的这个事情,我还不知道,你到我们宣传部门,有啥和他们对接,我现在正忙着。”派出所一位负责人言毕即挂断了电话。
7月15日,记者再度联系,该所负责人回应称:“这个案子你就问纪委和督察都可以,这个情况我跟你说不了。我们欢迎媒体监督,我们做什么都是依法的。假如说我们哪里错了,有专门的部门处理我们,我跟你说不清,你可以通过我们警务督查和上级部门。”
7月15日,记者联系南召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答复称会让办案民警跟记者联系,但随后又表示不能私自泄露办案民警联系电话,可以持相关手续到县公安局宣传科。
>>>政府复议机关回应
属于嫖娼未遂没过追诉期,一般警方都做两次笔录
7月14日下午,记者联系南召县政府复议机关处理小周申请的负责人,他表示已经给小周答复过,也找过相关民警调查过。
“他俩商量过价格了,也见过面了,当时由于他不满意。现在他这个事咋说呢,已经发生过去了,都不是当场拘留,女子聊天记录发现的东西,我看过她的聊天记录,两个人约好见面之后,他说照片跟本人不一样,价格都谈好了,公安部有个相关司法解释,这属于嫖娼未遂,人家拘留认定这属于嫖娼未遂情形,按这个执行,他这属于未遂减轻情节,其他几个人都拘留,处罚都是这样。”
对于案发3个月后警方办理案件,这位负责人回应称:“他这个应该是在追诉期内。”
记者询问小周反映的办案程序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的处罚没问题,“复议书里写得很清楚,我不需要再去找民警,只要证据充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般就不需要再去找民警(调查),这又不是复杂案件,不需要或者没必要做这个。”
对于为什么办案民警要做两份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何会将两份笔录“综合”在一起?这位负责人答复称:“公安上有警务督察。一般公安机关做笔录都是两次,第一次笔录之后,第二次拘留之前还要做一次笔录。”
>>>公益律师以案说法
因主观原因未具体实施应属嫖娼中止
不应按照卖淫嫖娼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那么计划嫖娼未实施是否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民警办案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公益律师周兆成受访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首先,小周未发生关系,行为能否以嫖娼处理要看其属于嫖娼中止还是嫖娼未遂。若嫖娼未遂,根据相关批复,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轻处罚。但本案中小周因主观原因并未具体实施嫖娼行为,应属于嫖娼中止,而非嫖娼未遂,所以该行为不应按照卖淫嫖娼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其次,警方追诉小周违法行为并未过追诉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周兆成指出,警方办案需要做几次笔录要看实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询问笔录与第二次询问笔录是有一定的差异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一般比较简单,因为在第一次询问的时候,公安机关掌握的只是案件的大致情况,对于细节一般是不会了解;第二次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取得部分证据后,会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解答。
周兆成介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询问笔录时必须是两名或两名以上正式民警在场。
周兆成建议,如果公民或者是单位,对自己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服,是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构,提出复议请求。小周若觉得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索贿受贿或是其他行为,可以向派出所上一级公安局纪检组进行举报。“若是复议之后,不管是否变更了之前的处罚决定,只要当事人依旧对处罚不服,就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燕然 编辑 杨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