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11岁女儿被人掳走后强迫卖淫长达三个月,这是唐慧作为一个母亲一生的痛。以下是这起案件更为详细的叙述。
2006年10月,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被周某带到秦某和陈某的“柳情缘休闲屋”窝点强制卖淫。本案涉案人员共7名,均无认罪认罚,为求他们被判死刑,唐慧不断申诉,甚至不惜缠访、闹访引起舆论关注:
从一个母亲的角度,没有人能看到自己千辛万苦生下来的宝贝女儿被那几个坏人带走强迫卖淫后还能无动于衷,一想到我可怜的孩子在这种皮肉生意场被那些猪狗不如的东西拘禁、强奸了三个月我就心如刀绞。
整整三个月啊,她还那么小,在这种脏地方吃不饱穿不暖,甚至都不知道谈恋爱是什么意思就被你们强奸,说难听点我唐慧不去杀人都不错了。
现在我愿意遵纪守法配合你们公检法处理,可是你们居然不判死刑?那几个坏人找来的律师就这么厉害,说得你们法院都不敢对这几个禽兽重判?天理何在?王法何在?我孩子以后怎么办?
我觉得不公正你们都别好过,我还有几十年寿命,每一天我都要带着复仇的火焰为我的孩子伸张正义,直到我死去的那一天,我要闹得你们这些尸位素餐的官鸡犬不宁!
所以,唐慧的情绪和手段都很激烈,本案也因此历经三次审判环节。她多次刻意曝光的行为让人们不禁疑惑:她究竟是维权,还是裹挟舆论影响司法裁判?
面对这些质疑唐慧充耳不闻,以一个未成年女儿强奸、被迫卖淫的受害母亲身份,八年如一日地顶着巨大社会压力和司法权威抗争,她每次去各机关单位上访时主题只有一个:
“你们判轻了,我要他们死!”
但我们必须明白,法律自有它的尊严和权威,不是谁想依着心情觉得不公正就能轻易动摇的,该斟酌的法律自会考虑。
最终经慎重审查,2014年省高院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周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唐慧对本判决勉强接受。如今案件尘埃落定,女儿年龄渐长,她们都要回到正常生活轨迹,现在她只想淡出公众视野,为女儿精打细算筹谋日子。
为谋生,她先后开了花店和饭店维持生计。女儿乐乐很依赖妈妈,高中肄业后她没再读书,去外地学化妆。对此唐慧解释道,当年她上访动静太大,人尽皆知,女儿在这没法正常过日子。
但母女俩还是经常通电话,乐乐也常回家住。唐慧认为,如今她只希望女儿平安喜乐。对她们来说,当年的悲剧像一场噩梦,彼此都不愿提起。
【以案释法】
母爱是伟大的,笔者认为,唐慧的行为情有可原,都是以一个母亲的角度在为女儿维权,没造成实质性危害结果,且本案案情极度恶劣。法院也考虑到这点所以尽量配合她,体现司法温情。
本案是刑事案件,主要案情有以下几点:
1.11岁的乐乐被多名嫌疑人强奸和强迫卖淫;
2.周某、秦某等人被捉拿归案;
3.唐慧八年来不断申诉上访,最终取得一个较满意的结果。
一、11岁的乐乐遭遇强奸、强迫卖淫后具体哪些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性自主权、身体权。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强制性交行为,包括行动和言语威胁,违背妇女性意志。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358条,强迫卖淫罪指以强制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卖淫。
在本案中,年仅11岁的乐乐不仅被嫌疑人强奸还被逼卖淫,身心遭到巨大伤害。本案后续显示,此后乐乐无心向学,极度依赖母亲,惧怕和异性交往,无疑都是当年惨剧的后遗症。
而涉案的7个犯罪嫌疑人竟毫无悔过之心,在法庭上狡辩“看不出乐乐的真实年龄”试图逃脱法律制裁,何其居心不良,社会影响何其恶劣!
二、如何评价周某、秦某等人的行为?
强奸罪加重情节和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处以数罪并罚。基于上述第一点对强奸罪的解读,刑法还特别规定,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不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
在本案中,案发时乐乐只有11岁,意思就是犯罪嫌疑人不但触犯强奸罪,还是刑法中强奸幼女的加重行为。
此外,犯罪嫌疑人强制乐乐在店里卖淫三个月,侵犯她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权、健康权。同样,乐乐是未成年人,这属于刑法规定的本罪加重情节。
三、人民群众如何正确上访维权?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授予公民申诉权,可通过线下走访等形式去有关部门上访维权。
本案是刑事案件,唐慧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不服判决时,有上访申诉的权利。她首先应去检察院提交上诉申请,让检察院去替她上诉。
检察院经审核后认为有必要上诉的,随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二审终审。本程序进行到再审环节后,若被害人等还是不服判决,向检察院申请再审监督。
以上是整个上访维权的合法流程。切记不能闹事影响他人工作,否则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唐慧上访时没少利用媒体助力,但法院念在其是为女儿讨回公道,所以也在法律范围内尽量给到犯罪嫌疑人最大惩罚。
本案已落下帷幕,惟愿唐慧和乐乐在接下来的日子中安稳顺遂。也希望这样的悲剧能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