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述】对于高铁掌掴事件,要弄清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罗翔谈女子高铁遭掌掴还手被认定互殴##司法部官微就高铁掌掴事件发声#
对成都女子高铁上被掌掴一案引发了热议,司法部官微就高铁掌掴事件也发声了,对于这一起事件,有几个方面必须特别注意:
第一,对于小争端,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因为处罚令一旦下了,将会留下登记,其违法记录将伴随终身,所以,尽量争取劝双方和解。对于女子遭掌掴一事,各打五十大板不合适,因为熊孩子的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而且,该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第二,该事件被认定为互殴不适当,这是因为,其一,“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在先,虽然不满8周岁的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有责任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义务,多次出现不良行为,乃监护失责: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有过错,在对孩子于公共场合出现不良行为后,仍不加强监管,并指责和辱骂他人,甚至还直接动手打人,对于冲突升级要负主要责任;其三,当众掌掴该女子,这行为很过激,让对方受损伤而且受侮辱。因而,这不是互殴,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第三,罗翔老师称“法律不外乎人情,所谓合理性,就是要代入当事人的视野,设身处地的去想问题,不要开启圣人视野,也不要开启人工智能的超理性视野,我们都不是完人,我们都是理性和感性兼具的普通人,这个世界上没有完人,有的都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可是,要知道法律就是为了处理人情方面处理不了的事,法不容情,法律讲证据,讲事实,不能仅以人情标准来判断案件的性质,不能因情而判断犯罪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