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经营成本和谋取利益,余某等人在经营火锅店过程中,回收餐厨垃圾炼制“地沟油”,再制作成火锅底料进行销售,2019年1月至案发时其锅底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83万余元。
9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西昌市公安局举行的“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日前,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余某等十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至5万元不等。同时,由该店余某、廖某等五名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共计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51万余元。
警方查获的“地沟油”及成品火锅底料
西昌市公安局森警(食药环侦)大队的办案民警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了详细案情。
熬制使用“地沟油”10人获刑
5股东支付惩罚赔偿金1451万余元
办案民警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2022年,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西昌某老火锅店存在利用餐厨垃圾回炼火锅底料并再次返回餐桌销售的情况。对此,西昌公安成立“9·2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专案组进行侦查。
2022年10月16日,西昌警方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0人,涉案人员33人,捣毁生产加工窝点2处,现场查获“地沟油”成品火锅底料600余盒1500余斤、半成品3500余斤,作案工具36件,涉案车辆2辆,冻结银行资金200余万元。
民警介绍,余某、廖某等人为节约经营成本,谋取最大利益,商定将火锅店经营过程中的餐厨垃圾回收后,由彭某兵负责带领牟某云、张某开、梁某瑜进行过滤,蒸煮、水洗、回炼后冷却封装,再次作为火锅底料进行销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他们在明知国家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利用顾客食用后废弃的火锅油进行回收,并加工成‘食用油’,用于自己经营的火锅店使用,2019年1月至案发时其锅底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838156.78元。”民警介绍。
今年7月22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余某、廖某等十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至5万元不等;同时,由该店余某、廖某等五名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共计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514495元。
对“地沟油”进行销毁
43家火锅店负责人参加警示教育
9月24日,西昌市公安局举行了集中销毁有毒有害食品活动,对该案件查获的“地沟油”、成品和半成品火锅底料、作案工具进行销毁。
红星新闻记者在现场看到,当天,西昌市43家火锅店的负责人到现场参与警示教育,彰显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同时提醒经营者要诚信合法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今天观摩了销毁现场,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西昌市某火锅店的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食品安全一直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热点问题,“我们今后一定遵守行业准则、坚守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诚信合法经营。”
当天,西昌市公安局还发布了森警、食药环侦领域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相关线索,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按照规定给予人民币2千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同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及奖励情况等信息严格保密。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摄影报道
部分图片由西昌警方提供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