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大意了!”河南郑州,一游泳男教练在游泳馆练习憋气时因呛水而逐渐沉入水底。在场工作人员全程录视频,却无人发现男子已经溺水。顾客发现并合力将人救起后,男教练最终溺水身亡。事后家属质疑工作人员没及时发现并没有专业急救能力。网友们认为,这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已涉嫌过失犯罪。
(来源:掌闻视讯)
一男子前不久刚体检完,并在游泳馆当游泳教练。
4月26日,男子在游泳馆练习憋气时,竟然在同事众目睽睽之下,在游泳馆的泳池内溺水身亡。
现场视频显示,男子用双手扶着泳池的岸边后,开始沉入水里练习憋气。之后男子在练习憋气过程中,疑似是因呛水导致松开双手,并开始沉入水底。
男子沉入水底一动不动时,有一女子还说道:“人淹住了,是不是会飘起来?那他估计还没事!”
该女子的意思是,有人怀疑男子是溺水了,但该女子自认为,如果男子溺水了,人就会飘起来,人没飘起来,就代表没事,于是众人没有第一时间救援。
视频内容显示还显示,男子呛水开始并往下沉时,一直有人在拍视频,且还有人在上方不停在玩水。
事后女子的姐姐发文声称,是游泳馆一个客人先发现异常的,但其一个人能力有限,之后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才开始陆续下水救人的。
可将人救上来后,包括店长在内等工作人员都不知道该如何急救。事后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打视频给另一个店的工作人员,对方通过视频教怎么急救。
男子姐姐还声称,事后法医说,如果人救上来后,第一时间施救且救治到位的话,有很大存活几率。
1、有网友表示,普通人通过视频都能发现明显是呛水往下沉的。这群“专业人士”居然说“浮上来才代表溺水”!溺水浮起来代表什么不知道么?无知真可怕!
也有网友认为,按照这种的认知、游泳馆有人浮上来时才用得上他们,那游泳馆不用配救生员了,配打捞员就行了!严重怀疑他们到底有没有资格证的。
还有网友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过失犯罪了!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这种情况呢?
首先,不论在场工作人员是不是真的无知、疏忽大意到这种程度,其未发现异常并第一时间施救,从民法上讲,就是属于过错行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不过男子作为游泳教练,其应当对事物的危险性有判断能力,即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谨慎义务,也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即侵权人一般不会全责。
其次,男子是游泳教练,事发地点在游泳馆内,在场人员都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众人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这件事情的。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简而言之,游泳馆是经营场所,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者本身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因员工工作过失而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所指的责任都是民事侵权责任,即经济赔偿问题、赔偿多少问题、责任如何划分问题而已。
最后,正如网友所说,游泳馆的工作人员都是专业人士,其对是否溺水应当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对溺水后应当如何正确救援,也应当具备专业的技能。
因此,如果视频属实,那么本案可能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同时还极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可其却自信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在场工作人员是专业人士,连顾客都可以发现异常,但工作人员却一直认为“没事”。即工作人员本应可以预见的,可因其自信或者过度自信并造成男子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这件事情暂时还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证实,因此,只以家属所述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意在普法。具体情况应当要以主管部门调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