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江苏的小孙通过某影视公司的宣传营销,花了100万元购买了一部电影2.63%的投资权和收益权。原本以为电影上映后能赚大钱,结果最终却因为票房不佳,影视公司告知小孙只能分到4万余元,这让小孙难以接受,认为合同中存在欺诈,于是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作出了一定的风险提示,签订合同前,小孙确认了所有条款,合同真实有效。最终,经法院调解,影视公司减让了部分宣发费用,同意向小孙结算支付11万元。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或改编自互联网及其他公众平台,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wuyouxuan.com/67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