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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抢运动员水杯女子构成抢夺罪

“何止是自私!”广西桂林,一自行车比赛结束,一名运动员看到路边站着一名瘦小的小男生为自己加油打气,于是决定将手中的水杯送给小男生留作纪念,后见引起其他小朋友哄抢,直接塞到小男孩手里。万万没想到,运动员刚走,旁边的一名女子当着民警的面二话不说,从小男孩手中夺走杯子,递给了自己的儿子!(来源:北看仓等)

律师:抢运动员水杯女子构成抢夺罪

网传显示,一名骑手路过人群,停靠在一边,将手中的杯子递给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瘦小男孩。

小男孩显得有些怯懦,犹豫后伸手去接。怎料,还没摸到杯子,身旁站着的一名高个子白衣男孩就上手去夺。

骑手并没有忘记初心而松手,与白衣小男孩拉扯一番后,再次将水杯塞到黑衣小男孩手里。随后离开。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一幕出现了,骑手刚转身离开,身旁的一名女士就直接从黑衣小男孩手里夺走了杯子,后将杯子塞给白衣小男孩。后摸了摸白衣小男孩的头,露出无尽的宠溺。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说:黑衣小男孩太令人心疼了!虽然事情不到,对黑衣小男孩来说伤害却很大!

也有人说,一个大人给小孩抢东西,也太不像话了,简直是道德败坏!

还有人说,这不违法吗?民警站在旁边是不是没有看见?怎么不制止!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骑手将自己的杯子送给黑衣小男孩的行为属于一般赠予行为。

一方面来说,该行为属于实践行为,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另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男孩虽小但是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赠予。

具体到本案,骑手一旦将杯子塞给黑衣小男孩,小男孩接受,骑手与小男孩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的保护。杯子的所有权就归黑衣小男孩所有,骑手不能撤销赠予,要求返还,其他人也不能抢夺。

2、其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具体到本案,女子抢走黑衣小男孩的被子,应当返还!而其主观上为了占有杯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而是趁黑衣小男孩不备,从黑衣小男孩手中夺走杯子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涉事杯子的价值较高,已达到一千至三千元以上的,涉事女子还有可能构成抢夺罪,面临刑事追责。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后:子不教父之过!《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具体到本案,女子疼爱自己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采用抢夺的违法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不仅触犯法律、伤害了黑衣小男孩,毋庸置疑也会给自家孩子传达错误的思想,给自家孩子未来的成长埋下隐患!着实是不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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