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一女子凌晨在酒店大堂取外卖时因不慎摔倒,导致其手上佩戴的翡翠手镯摔碎。事后酒店只同意免房费,但女子不同意并将酒店告上法庭,主张该手镯价值50000元,酒店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来源:浙江义乌法院)
从事零售生意的年轻女子陈女士(化名)到当地进货前,在网上实际支付407元预订了当地一家高档酒店的房间。陈女士顺利入住后,先是洗了个热水澡。
可陈女士凌晨准备入睡时,却因没吃晚饭肚子饿,于是在网上叫了一个外卖。但出于一个人入住、安全方面的考虑,陈女士没敢标注入住房间的房间号,并备注到了打电话、自己会下楼到大堂取餐。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女士在酒店大堂取完餐并准备乘坐电梯,返回自己所入住的房间时却因鞋子一滑,导致其重重的摔倒在地上。陈女士手上佩戴的名贵翡翠手镯,也因此被摔成几截。
事后陈女士看了一眼不远处的酒店保安,并非常生气的指责保安为什么不来第一时间扶自己起来呢?
大堂经理闻讯赶来后,陈女士又指经理称,地面有积水、太滑才导致其摔倒的,酒店应当要为此负责!
大堂经理见陈女士情绪激动,且怕对酒店影响不好,于是同意免掉其一晚房费,并给陈女士退回了407元。可陈女士还要求赔偿其翡翠手镯的经济损失,并声称其手镯价值50000元。但被酒店当场拒绝!
多次协商未果后,陈女士在当地请来一名律师,将酒店告上法庭,主张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赔偿其翡翠手镯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其为打这场官司而造成的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共计约4500元。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女士作为原告,负有举证义务。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自己订房时的订单记录、事发现场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入住该酒店后,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对其所经营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大堂地面瓷砖年久失修、裂缝较多、瓷砖太过湿滑,未铺设防滑地毯、未设置警示标志等,就是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故酒店要为此承担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翡翠手镯的实际价值,陈女士起诉前还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其手镯出示了鉴定报告。陈女士同时还在法庭上再次指责保安明明看到自己摔倒,却没有第一时间上前来扶自己,是不作为!
注意!民事诉讼原告完成举证义务后,就到被告举证反驳,如若不能举证反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所有后果。
酒店方面显然也是有备而来的,其反驳称:
首先,陈女士当时所穿的鞋子是酒店免费提供的一次性用鞋,该鞋底是平的,因此只能在铺有地毯的房间内使用,可陈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却将一次性用鞋穿到大堂来取餐并奔跑向电梯,其本人应当为此承担所有后果,属自甘风险,与酒店无关。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酒店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保养大堂地面,不存在年久失修的可能性。
再次,陈女士自己提交的支付记录显示其购买手镯的实际价值为25000元,因此,其个人单独委托并显示为价值50000元的鉴定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酒店的意思是说,陈女士购买时是25000元,就只能认定手镯的价值为25000元。即便陈女士有异议,也应当要双方共同委托均认可的鉴定机构来作出价值认定,否则酒店不认可这份报告的真实性!
最后,根据酒店保安的证人证言,其发现时陈女士,其已经自行从地上爬起来了,之前其并没有发现。
那么陈女士的主张,会获得法院支持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确实有安全保障等相关义务,且现有证据也能够证明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但原告陈女士的举证并不能证明酒店一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同时还认为,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具体而言,民法典第1198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如若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穿着只能在铺有地毯的酒店房间使用的一次性平底鞋,在铺满平面大理石的地面上奔跑的危险性,因此,其属于上述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
综上,法院驳回陈女士的所有诉求,且判定其承担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说,陈女士告上法庭后不仅一分钱也没得到,还搭上一笔律师费以及案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