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意思凶残的老虎尚且直到不吃自己的孩子,那么人类更应该爱护自己的孩子,即使对于别人的孩子,孟子也说过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然而在山城重庆,8月21日却发生了一起一位产妇将刚刚出生的婴儿扔到垃圾桶的事件。
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长嘉汇老街一小区的电梯中的视频显示,8月21日20时44分,一位身着黑色背带裤的女子走入电梯,几十秒后她从裤腿里抱出一个婴儿,然后不停抽取纸巾擦拭婴儿身上的血迹和地面的污渍。走出电梯后,女子将婴儿扔进垃圾桶内,并用几张纸巾遮盖。所幸的是,婴儿被居民发现并进行了救助。辖区派出所向媒体表示,对于此事,公安机关已介入,孩子一切安好。
可以推定是的,这个婴儿应该是非婚生。对于这位产妇而言,非婚生育行为一定会给其带来很大的麻烦,但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将婴儿抛弃。在法治社会的今天,除了应对这位产妇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外,更重要的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位产妇的行为成立涉嫌成立哪一个罪名呢?
或许有人会说,这位产妇把自己刚生下的婴儿扔进垃圾桶,她的行为成立遗弃罪,对于这个看法本人作为律师有不同意见,我认为这位产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什么说这位产妇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而成立故意杀人罪呢?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本律师对于这位产妇的行为进行一下简单分析。
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系指对于年老、年幼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实施拒绝扶养的行为。从主观要件上来说,实施遗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推卸或者转嫁法定的扶养义务,从客观要件上来说,遗弃行为并不会直接危及被遗弃者的生命安全。比如将幼儿遗弃在人流密集的街头、社区道路上、派出所门口时,被遗弃的婴儿会大概率的获得救助。而在本案中,这位产妇将刚出生的婴儿遗弃在了垃圾桶内并盖上了纸,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大大降低婴儿被路人发现和救助的概率,危及了婴儿的生命安全。作为成年人的这位产妇应知道把婴儿扔进垃圾桶的行为会导致婴儿死亡,其在主观上具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综合上述的分析,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把婴儿扔进垃圾桶的这位产妇涉嫌成立故意杀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