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龙电器的董事长顾雏军多年前因挪用资金等罪名被判刑服刑超过7年。他进行了上诉并获得了减刑,但实际服刑时间超出了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771天。最近,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得到了受理,他要求赔偿1.2亿元的人身自由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相关财产损失等。
针对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来的赔偿决定,向顾雏军支付了共43万元的赔偿金,并返还罚金8万元。
据央视26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日赔偿金标准,对顾雏军作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8万7000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3000元的决定合法有据。
最高法还称,顾雏军提出按照其收入损失等情况索求700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5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不予支持。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针对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由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针对顾雏军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作出相关处置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因此,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
顾雏军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5年4月,当时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省的证监局联合调查了ST襄轴、亚星客车、美菱电器和科龙电器等四家上市公司,涉嫌格林柯尔系的挪用科龙电器资金事件。调查工作由证监会稽查部门主导,并进驻科龙电器调查相关事宜。
这些涉嫌犯罪行为是相当严重的,其中侵占、挪用巨额资金、诈骗等行为都涉及到经济犯罪领域。侵占、挪用资金是指一个人或者组织占有他人或者公共财产的行为,诈骗是指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他人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编制虚假银行票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也都属于经济犯罪范畴。伪造身份证、公司印章、开设帐外秘密账户等行为也涉及到刑法中的伪造、挪用、隐匿、毁灭证据等罪名。
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级法院对顾雏军案进行了第一审判决,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顾雏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顾雏军提出上诉。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雏军在监狱服刑7年多后,于2012年9月出狱。
顾雏军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理其案件。2019年4月,最高法院公开宣判,撤销了原判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再审判决仅保留了挪用资金罪一项罪名,并将刑期改为5年。然而,顾雏军实际服刑时间已经超过再审判决确定刑期771天,即7年1个月10天。因此,顾雏军以再审部分改判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顾雏军予以赔偿,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以及已执行的8万元罚款和利息。顾雏军不服该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并要求按其工资收入损失等情况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以及相关财产损失。
根据资料,顾雏军曾被称为中国的“家电巨头”。2000年,他在开曼群岛注册了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并于当年7月13日成功登陆香港创业板。同年10月,顾雏军斥资5.6亿元收购了海信科龙的前身科龙电器,随后大刀阔斧地重组科龙,使公司迅速摆脱困境,同年扭亏为盈。